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扩大覆盖范围 加强基金征缴

1999-04-12 来源:光明日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 王建伦 我有话说

(一)

今年1月22日,朱镕基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发布了《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失业保险条例》。这是两个十分重要的社会保险行政法规,对于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加强社会保障法制建设,巩固两个确保(确保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首先,发布实施两个条例是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步骤。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发展水平,广覆盖、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调整和完善所有制结构、促进国有企业改革的重要措施。江泽民总书记强调,必须十分重视和不断加强社会保障法制建设,努力把我们发展社会保障方面长期积累的成功经验,用法律形式确定下来。朱镕基总理指出,要尽快立法,严格执法,保证社会保险基金的征缴。吴邦国副总理十分关心社会保险立法工作,在两个条例制定过程中,多次听取汇报,作出重要指示。国务院发布的这两个条例,总结了过去十几年社会保险的改革经验,将其上升为法律规范,明确并扩大了社会保险覆盖范围,规范并强化了社会保险费征缴,进一步健全完善了失业保险制度。这对于推动社会保障体系的完善,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将产生积极的影响。

第二,发布实施两个条例是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重大举措。健全的社会保险制度必须覆盖到城镇各类职工,使全体劳动者都能依法享受社会保险。目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只有73%,参加失业保险的职工只有56%,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由于刚刚起步,参加的比例更低。这种情况表明,完善社会保险制度,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任务还相当繁重。两个条例明确规定,各类用人单位都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履行缴费义务,这就为各类职工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提供了更为明确具体的法律保障。

第三,两个条例是巩固两个确保的有力保证。落实中央关于继续巩固两个确保的要求,今年的任务更重,压力更大,其中最关键的问题就是落实资金。由于过去社会保险覆盖面比较窄,收缴率比较低,造成社会保险基金总体支撑能力不足,给两个确保带来了较大困难。去年全国基本养老费的收缴率平均为90.6%,但各地收缴率很不平衡,有的地区收缴率仅为72%,有25个省市当年基金收不抵支。失业保险收缴情况也不理想,收缴率不高,这是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三三制”中社会筹集部分不到位的主要原因。两个条例的实施,将从根本上改变社会保险待遇发放和基金征缴一手硬、一手软的局面,进一步扭转两个确保资金紧缺的严峻形势,为今后长期巩固两个确保提供了有利条件。

(二)

国务院发布的这两个条例,对于社会保险的覆盖范围、社会保险费征缴制度和程序、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等,作出了许多新的法律规定,必须全面领会、准确把握。

第一,扩大了各项社会保险的覆盖范围。两个条例对养老、失业、医疗三项社会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作出了具体明确的规定。根据条例的规定,基本养老保险的覆盖范围是所有城镇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失业保险的覆盖范围除了城镇企业外,还扩大到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从一开始就覆盖到所有城镇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按照条例的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还可以把城镇个体工商户等纳入社会保险覆盖范围。

第二,规范了社会保险费征缴制度和程序。条例规定了社会保险登记制度和缴费申报制度,所有用人单位都应当进行社会保险登记,并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如实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主动登记、主动申报、主动缴费,是所有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是社会保险费征缴制度的一项重大变革。

第三,实行各项社会保险费统一合并征收。针对目前几项保险费用分别由多个机构单项征收,造成用人单位事务负担繁重的情况,条例规定,养老、失业、医疗三项社会保险费要合并征收,以减轻缴费单位的事务负担,降低管理成本,提高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的效能。社会保险费的征收机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可以由税务机关征收,也可以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为了便于基金的管理和加强监督,在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社会保险费只能由一个机构征收,不能有的地、市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有的地、市由税务机关征收。

第四,增强了社会保险费征缴的强制性。为维护社会保险费征缴的严肃性,针对一些单位故意拖欠和拒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为,两个条例明确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和处罚措施,包括责令限期改正、罚款、加收滞纳金、纪律处分、申请法院强制征缴等,为加强征缴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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